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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學校處理小朋友打人的情況,有時讓人覺得很無力,像是A拿鉛筆刺B,B沒有還手,來跟我告狀。我通常會要A跟B道歉,然後我會再說,即使道歉了,但是別人已經受傷了,也沒有辦法彌補了。如果是更嚴重的傷害那就更糟了,道歉也無法挽回別人無可彌補的損失。接著我會罰他勞動服務,像是撿垃圾之類。

如果誠心道歉,在情況不嚴重的狀況下,小朋友通常會接受,但重點是要有誠意。如果有小朋友一邊翻白眼,一邊不情願的道歉,這樣讓人很火大,我得去安慰受害者,不然他實在很可憐,既不能以暴制暴,還要接受沒有誠意的道歉,簡直是二度傷害。我通常會「盧」到學生好好道歉為止,不過很花時間。

事情發生後,自顧不暇,沒去想關於肇事者的責任問題,直到我接到檢察署的傳票。

偵查庭上第一次見到引發火災的人,他是一個61歲,智能不足(報上說她的智力只有4歲)的老先生,說話含糊不清,只會用手語比出開瓦斯,然後著火的動作。在場的小小姑和我看到這狀況,只能無言。當時他們家還有很多人在,除了一位行動不便的老人家往生外,其他人都安全逃出,反而是我們家狀況最嚴重。

根據他們在庭上說法,這是個一切發生的合情合理的意外。事發至今近半年,我們沒有接受到他們的慰問,只有在偵查庭外,一位陪同肇事者的家屬,對我跟小小姑鞠躬說對不起,然後…就這樣。

把一位61歲,智能不足的老先生關起來,並不能彌補任何事,我也不會因此而開心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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